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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1)皖1622执保574号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皖1622民初55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述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内容详见回执。
***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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