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鑫、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监17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
原审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131834H(2-5),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
法定代表人:孟祥臣,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杨莉、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皖1622民初3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8)皖1622民初3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杜长淮
审判员  王肖铜
审判员  刘晓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醒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