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131834H。
法定代表人:袁伟同,该公司经理。
被告: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亳州市汤王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600790129158D。
法定代表人:卞立琴,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已将欠付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已履行完毕,本案需待执行异议程序结束后才可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622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汪 丽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