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黄庄社区经二路南头东侧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0MA2R8RAKXL。
经营者:凌平,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131834H。
法定代表人:袁伟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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