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22民初5547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131834H,住所地蒙城县蒙蚌路**。
主要负责人:袁伟同,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长期保持购销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模板。2015年12月3日,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送润达家具厂项目的模板共58万元。截至2019年2月3日,被告仅支付35万元,尚欠原告234000元。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2015年12月3日经结算,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送润达家具厂项目模板款伍拾捌万肆仟元正(584000元整)。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印章”。同时股东胡守兴在欠条书写“2017.元26号付玖万元,请黄会计换一下条据,胡,2017.1.26”。同时条据载明付叁拾伍万元正。结算后,欠据中载明的玖万元未予给付亦未更换条据。经***催要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2340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234000元,事实清楚,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举证已履行给付义务,故***主张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货款234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有约定,但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利息应从立案之日2021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2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