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异92号
案外人母帅帅,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31834H(9-9)。
法定代表人:袁伟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守兴、范影、袁伟同、邵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母帅帅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2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1)皖1622执313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蒙城县4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母帅帅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母帅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母帅帅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母帅帅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汪 丽
审判员 丁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