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97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袁伟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元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金泰路西侧、金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阎垚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元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土地使用权、宿州市道东棚户区改造十号地(东成国际广场)八套房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2021年12月6日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元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土地使用权[宿州国用(2007)第0780027号]、宿州市道东棚户区改造十号地(东成国际广场)八套房产(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055)、(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199)、(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235)、(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187)、(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223)、(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239)、(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018)、(房屋编码:3413020803001900014033)。保全价值1350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