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3719号
原告:明光市德润建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T29926A。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131834H。
被告:程某,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明光市德润建材水泥制品厂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明光市德润建材水泥制品厂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德润建材水泥制品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德润建材水泥制品厂撤回对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明光市德润建材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