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53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亳州市建安路。
被告:孙娜,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焦凯
书记员薛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