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006819。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该案件已与(2020)皖1602执474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
人民陪审员 石 婷
二〇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剑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0年4月29日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吕迎迎、卢敬侠、石婷
书记员:徐剑
评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
记录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该案件已与(2020)皖1602执474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终结(2020)皖1602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
卢敬侠:同意承办人意见。
石婷: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终结(2020)皖1602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