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7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西外环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006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孙辰,男,199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孙帅,男,1990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辰、孙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依据(2020)亳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2020)亳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申请人本金83万元,利息按照2020年11月份(申请人申请仲裁日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还清,起始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本金50万元,利息按照2020年11月份(申请人申请仲裁日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还清,起始日期为2015年2月21日).二、被申请人**、孙辰、孙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1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2021年12月26日、2022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税务、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银行账户发起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邮寄送达。
4、2022年4月12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张贴通告。
5、2022年4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如申请执行人掌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3147480元未受尝,现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亳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张士中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