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602执5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已被检察院提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5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