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602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8497012X0。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0068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