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1724号
原告: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228号。
法定代表人:郑宝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栋,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高层2号楼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50号5楼。
法定代表人:温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北方温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温炳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北方温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月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北方温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嘉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