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恢101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温天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扬,负责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扬,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008)怀民初字第04964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款一百九十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十万二千元(其中二○○八年六月一日至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的违约金为七万五千元;二○○八年九月一日至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的违约金为二万七千元),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款二十五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给付二○○八年四月一日至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万六千二百五十元。诉讼费二万五千零二十六元,由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经查,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11日注销工商登记,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状态均为吊销。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公积金、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忠良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李印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婷婷
书 记 员 王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