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7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50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温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广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8元,减半收取6129元(实收6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宏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记员 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