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634号
原告: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利辛县王市镇王市社区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黄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35306C。
法定代表人:葛峰,经理。
原告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冉献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