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孙集学区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623民初124号
原告: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黄湖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704935306C。
法定代表人: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公司员工,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辛县孙集学区中心学校,住所地利辛县孙集镇街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4162332547380XM。
法定代表人:李恩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孙集学区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孙集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鑫盛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申请对其承建工程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2年7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程小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孙集中心校支付合同书所确定的建筑工程款共计4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集中心校承担。鑫盛公司当庭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依法判令孙集中心校支付工程款282734.61元及鉴定费用26000元,又于法庭辩论时增加诉请要求孙集中心校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份,孙集中心校在利辛县孙集镇宋寨学校建筑围墙、道排工程,便找到鑫盛公司,与其签订了宋寨学校围墙、道排工程合同,合同造价468000元,鑫盛公司按孙集中心校要求按质量完成工程,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孙集中心校辩称,针对工程款,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评价认定依据,同时相关诉讼费用与鉴定费用也应依据诉求数额以及鉴定结论的数额比例,依法作出确认,在此基础之上,其愿意协商解决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鑫盛公司与孙集中心校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孙集中心校将宋寨学校围墙、道排工程交由鑫盛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468000元,开工日期:全部工程自2012年8月1日开工,至2012年9月1日竣工验收。2022年7月8日,安徽惠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利辛县孙集镇宋寨学校围墙、道排工程工程造价为:贰拾捌万贰仟柒佰叁拾肆元陆角壹分(¥282734.61)元,其中可确认造价256255.51元、不可确认造价26479.11元。鉴定费用为26000元。
本院认为,孙集中心校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鑫盛公司签订的《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鑫盛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后,孙集中心校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鑫盛公司要求孙集中心校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并未进行结算,经鉴定,案涉工程价款为282734.61元,其中可确认造价256255.51元、不可确认造价26479.11元。孙集中心校辩称,不可确认部分中的实心围墙系由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然依据其提供的合同,其仅将孙集镇宋寨中学宿舍楼的土建及安装交由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并不能反应出实心围墙是否在施工范围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对不可确认部分中的真石漆、防水腻子,结合孙集中心校的自认及证人闫明(油漆涂料店老板)、张民(案涉工程工人)的证言,该部分款项应真实存在。故对案涉工程总价款,本院认定为282734.61元。
关于鑫盛公司要求孙集中心校支付利息的诉请,双方并无约定,可自起诉之日(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利辛县孙集学区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2734.61元及利息(以282734.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鉴定费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计2966元,由利辛县孙集学区中心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