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3破32号之三
申请人: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2023年12月17日,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本院裁定予以认可,管理人已按《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已按本院认可的《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要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