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23执1530号
申请人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89240635(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黄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353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因被执行人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2017)皖1623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22日向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7日、11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不正确,发起查询稍微晚了),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于2018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对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623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翔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