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恢1670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丁恒春。
委托代理人:丁继强,副经理。
被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华都大道与文成路交叉口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1执恢1670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