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3249号
申请人: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育才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丁恒春。
被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华都大道与文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杰峰,董事长。
申请人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3249号案的执行。
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