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26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育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152100684C。
法定代表人:丁恒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继强,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朱哲,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雉河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68952901A。
法定代表人:张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彪,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哲、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4263号民事裁定,冻结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哲、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不动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认为:登记在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乐行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06XX20】的土地,系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现该项目已经交付使用,90%以上业主已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该宗土地应属“幸福里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请求解除对位于涡阳县乐行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06XX20】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乐行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06XX20】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任振东
人民陪审员 郭 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