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城、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长城、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7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6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被告:*长城,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陶恩强,经理
被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城、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