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阚疃学区第一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3689号
原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23322628N(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利辛县阚疃学区第一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姜维,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阚疃学区第一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会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