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谯民二初字第00288号
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1元,减半收取5215.5元,由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