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2571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国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民安路工程利辛县民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79077713E。
法定代表人:郭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赵涛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一致,原告***于2020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7元,免于缴纳。
审判员 **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