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徽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62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275113-4。
法定代表人:王金付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机构代码:59018915-6。
法定代表人:陈林龙,公司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0万元及诉讼费1.5万元,未执行标的290万元及诉讼费1.5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