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23民初1535号
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向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轩,该公司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利辛县中疃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宋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刁志岭
审 判 员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