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172号
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92662381E,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县城利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调佐,执行董事。
被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62751134B,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路老城关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金付。
第三人:何发展,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第三人:武子昆,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发展、武子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