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172号
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92662381E,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县城利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调佐,执行董事。
被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62751134B,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路老城关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金付。
第三人:何发展,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第三人:武子昆,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发展、武子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