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房利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6672号
原告:安徽阜阳**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寨居委会小康庄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675669(1-1)。
法定代表人: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法,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伶俐,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利,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62751134B。
法定代表人:王金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轩,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阜阳**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利、***、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阜阳**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阜阳**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阜阳**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安徽阜阳**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慧子
书 记 员  汝皖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