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恢9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762751134B,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路老城关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江集镇江集街南头路西.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四号楼东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依据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皖1623民终35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3年2月8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623民终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