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利民一初字第04278号
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润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调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8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刘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