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朋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636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省朋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东方名城0043幢1单元12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亳州市利辛县向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童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被告安徽省朋强建筑劳务有限、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马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