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朋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朋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东方名城0043幢1单元12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亳州市利辛县向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童传文。
原告***被告安徽省朋强建筑劳务有限、安徽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马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