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104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一审第三人: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10500。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政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席 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