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02民初5844号
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卞广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被告已经在庭审前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2045元,由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