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

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6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28号D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预期收益等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冯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