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

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屈井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02民初5838号
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屈井超,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屈井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