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

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6368号
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工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安徽建工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安徽建工服务中心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安徽建工服务中心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