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936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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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生,云南省禄丰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禄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2025年4月22日以在另一案件中就经济补偿金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