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3319号
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1219-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WK7P3Q。
负责人:*金莲。
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幢24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2531D。
法定代表人:何容,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