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6479号
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荷塘路55号琼海花园1幢B-15/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游**,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河泉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6232454Y。
法定代表人:任政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政清、***、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金阁
代理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