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6577号

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龙溪街道荷塘路**号琼海花园**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段**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981179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詹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