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12民催11号
申请人: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荷塘路**琼海花园**B-15/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8月19日,出票人: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耐德赛思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1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