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184号
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明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用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江,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天星路366号医专10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2002469F。
法定代表人:苟红英,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与被告重庆**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用军、马庆江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检测服务费7703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提供提供检测服务,被告合计应付原告服务费938340元,已付168000元,拖欠服务费77034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鹏程公司为**公司提供多个项目的检测服务,其中双方于2016年7月1日就北京现代天燃气供气工程无损检测签订了《无损检测合同书》。
2015年5月14日,双方就讲治站民用气适应性改造工程等工程签订《检测工程款结算清单》,确认**公司应付鹏程公司检测服务费101290元,其中注明“也付2万”。2017年10月23日,双方就两江新区复盛安置房二期民用供气工程等工程签订《鹏程公司检测结算单》,确认**公司应付鹏程公司检测服务费77050元。2019年1月12日,双方就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燃气调压站及管道工程项目签订《鹏程公司检测结算单》,确认**公司应付鹏程公司检测服务费760000元,其中注明“税费也扣”、“北京现代二三月结款后之付”。**公司前述应付鹏程公司检测服务费合计938340元,已付168000元,目前尚欠服务费7703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拖欠服务费770340元,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70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3.40元,减半收取5751.70元,由重庆**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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