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与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尚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665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尚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0474XC。
法定代表人: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重庆俊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明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尚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小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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