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3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明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谭艳,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河泉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6232454Y。
法定代表人:梁淑贤,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9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鹏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9万元及截至2017年9月18日的利息54万元;自2017年9月19日起的利息,以12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6975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共计4043.29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全部现金价值14754.72元,以上共计18798.01元并已作为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申请执行人。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安朗玻璃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33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 璐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