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86号之一
原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佳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国、方雪,湖北德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1元,由原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照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