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623号之一
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乡厂前村容家上咀。
法定代表人:陈文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帆,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同履行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 问